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繼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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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【繼承大解密】配偶離世留遺產「先分錢再分房」 - Yahoo奇摩
很多人不知道,當配偶去世,另一半可以透過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,來減少遺產稅,但若選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標的,即使省下遺產稅, ...
- 2家族傳承常被忽略的重要議題–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
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,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(離婚或他方死亡)時起算逾5年,沒有行使,則 ...
- 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法令與實務講師
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,不在此限。 – 依前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酌減其分. 配額。 –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.
- 4民法§1030-1-全國法規資料庫
第一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- 5配偶一方死亡後,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
通常在一方死亡時,生存的另一方配偶就可以在遺產開始分配前,行使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另外法律規定,夫或妻要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, ...